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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学习《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十)

时间: 2024-04-28 21:21:10 |   作者: 瓜果类

详细介绍

  第十四条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一起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依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本条第一款为本次《条例》修订新增内容。根据2021年3月19日发布施行《中国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者优势互补、互不取代。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解决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解决方法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关于党代表。党代表不单单是荣誉,也是党内职务。党代表系党内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具有非常非常重要的作用。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各级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2007年10月,党的作出各级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重大决策,并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2008年5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资格终止的具体情形,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在《条例》中专门规定对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代表,终止其党代表资格,是严肃党纪处分,强化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

  对违纪党员终止党代会代表资格的条件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是应当给予其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二是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涉及一并撤销其所任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三是应当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综合考虑违纪行为、处理效果等情况,需要终止其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区分以下情况做处理:一是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不需要自然免职;二是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当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应当给予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处理,以及不需要给予前述处理的,均应当自然免职。

  一是自然免职后,所任该党组织及其所属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撤销,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但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如担任上级党的组织或者与其互不隶属的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的,一般不纳入自然免职的范围。如某省发展改革委党组被改组处理后,该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所担任的前述职务以及机关党委委员等属于该党组及其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免职,但对其担任的该省省委候补委员、省党代会代表职务则不属手自然免职的范围。

  二是自然免职后,所任党外职务与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密切关联的,通常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免去其所任党外职务。比如,某县委被改组处理后,该县委副书记、县长所任该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以及县党代会代表职务均自然免职,但其担任的县长职务则应当按程序由其向该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该职务的请求,或者由该县人大对其予以罢免。

  三是自然免职后,地方党委中系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出任的地方党委常委,在该地方党委被改组处理后,其所任该地方党委常委、委员职务即自然免职,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但其所任省军区(卫成区、警备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职务不属于自然免职的范围。

  四是自然免职后,被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中系挂职干部的,其所任该党组织及其所属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撤销,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但鉴于挂职不改变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且所任原单位职务与挂职所在党组织被改组处理没有因果关系,故其所任原单位职务不属于自然免职的范围。

  五是自然免职是否属于《中国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的免职处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改组处理本身针对的情形看,自然免职属于惩戒性质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国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免职处理影响后果的规定予以执行,即被自然免职的党员干部的处理执行标准为: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同时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根据党章和纪检机关监督执纪相关工作规定,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由上一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或者由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直接决定立案;对违纪党组织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解散应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情况后作出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正式公开宣布执行。

  受到解散处理党组织中的党员,主要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对符合党员条件的,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三是对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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